检察院可以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 法定不起诉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 酌定不起诉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
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是盲人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3. 证据不足不起诉 :
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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