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主要涉及非深圳市户籍人员(非深户籍人员)在深圳市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使用及管理。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总则
目的 :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
适用范围 :适用于深圳市内的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
责任主体 :
深圳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的主管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
公安机关职责 :
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检查。
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签注以及发放等相关工作。
申报义务人 :
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申报义务人包括租赁房屋的出租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管理者等。
申报方式 :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并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个人申报时,应如实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和拟申报房屋信息。
附加信息
实施时间 :该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及相关政府文件制定。
以上概述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具体实施细节和最新规定可能需要查询最新的官方公告或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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